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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畜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畜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畜牧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2、畜牧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对规模小、人员少的畜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43、畜牧事业单位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畜牧事业单位 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4、畜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5、畜牧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
  46、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和畜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7、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48、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畜牧事业单位,应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党办[2004]14号)、《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畜牧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方案》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49、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畜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具备的任职资格和工作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0、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畜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畜牧事业单位,要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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