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畜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畜牧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1、畜牧事业单位中国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还应包括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要求。
32、畜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畜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3、畜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4、各地(州、市)有关部门以及畜牧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条件。
35、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跨岗位类别转换岗位具体规定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6、畜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7、畜牧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8、自治区所属畜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39、各地(州、市)所属畜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0、县(县级市、区)所属畜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