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畜牧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畜牧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管理。
2、畜牧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畜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级畜牧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国家、自治区《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畜牧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畜牧事业单位和畜牧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畜牧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畜牧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畜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畜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畜牧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发展畜牧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畜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研究员岗位(研究系列)和畜牧(兽医)师岗位(推广系列)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研究员岗位、畜牧(兽医)师岗位是畜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岗位。
8、畜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畜牧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畜牧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畜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畜牧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0、畜牧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畜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总体控制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