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畜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畜牧局,各地、州、市人事局、畜牧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
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2007]14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畜牧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治区畜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畜牧厅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自治区畜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自治区畜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
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2007]14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畜牧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