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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44、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41、42条的权限中申请变更:
  (1)文化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6、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7、文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原则上首先消化单位内部超编人员,无论有无超编情况,都要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文化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8、根据文化艺术人才的特点,对文化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9、文化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对于在校期间已在大型国内外艺术比赛中获奖或在舞台演出中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艺术院校毕业生中的优秀人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50、首次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文化事业单位,应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党办[2004]14号)以及《试行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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