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4、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文化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文化行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6、文化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岗位的具体条件。
37、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8、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 (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9、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文化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地区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1、自治区文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42、地(州、市)文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县(市、区)文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 (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