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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文化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文化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自治区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 (院)、文化馆 (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自治区兴办的实行事业体制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2、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文化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文化艺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能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文化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0、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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