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文化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文化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
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国家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和人事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文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自治区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文化厅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
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事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做好我区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自治区文化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