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本年度未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记录;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六)本次申请之前的一年内未发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
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七)《自觉遵守及维护珠海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八)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
(九)驻珠海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十)驻珠海市分支机构在珠海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十一)驻珠海市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以及其他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单位办理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十二)与驻珠海市分支机构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计划生育责任书;
(十三)劳务分包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数量的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一)、(六)、(七)、(八)条须提交原件之外,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九条 外来施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办理备案中提交虚假资料;
(二) 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
(三)因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四) 因拖欠工人工资等原因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上一年度在珠海市建筑企业诚信排行榜后10名以内的外来施工企业,下一年度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上一年度在诚信排行榜后11名至30名以内的外来施工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实施公司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邀请尚未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须持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赴珠海市凭建设单位邀请函办理投标报名和开标工作,并在中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向市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未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须在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向市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外来施工企业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市建设局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3日市建设局颁布的《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珠府建[2003]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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