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丽水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目标的全面完成,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乡村康庄工程检查及奖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制定考核细则,加强对各被考核单位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评依据之一。
(三)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落实、资金管理、规划与计划管理、建设管理、工程报表和信息等。
1.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也建立相应的建设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要制订本辖区内建设目标考核办法,并与实施单位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
2.资金管理。各县(市、区)2008-2010年每年的配套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涉及村级配套资金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督促有关行政村按“一事一议”的程序做好村级配套资金。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规划与计划管理。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要按有关要求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建设计划,且按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