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每座桥梁养护档案送市市政管理处备案。备案以后,发生变更也应及时送市市政管理处变更备案。
4、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一桥一档”的工作,将齐全的技术档案资料送市市政管理处备案。
(三)于2008年6月底前,各区将编制本级城市桥梁的应急预案送市市政管理处备案,落实稳定的应急队伍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准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和应急物资。
(四)市、区城建档案部门以及各桥梁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协助桥梁养护单位完善每座桥梁的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城市桥梁的移交接管
(一)城市桥梁移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已经有建设项目档案手续;
3、已经到保修期限;
4、有满足养护需要的竣工图及技术资料;
5、已经确定养护单位;
6、已经落实养护经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完成上述事项。
(二)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单位签订《珠海市城市桥梁移交协议书》,送市市政管理处审查后报市建设局批复。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桥梁工程审计后一个月内将固定资产移交表送给养护单位。
(四)城市桥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移交的有效期为自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之日起一年内。
超过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移交的城市桥梁工程重新作出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
(五)城市桥梁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或者经重新质量鉴定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养护单位必须接管。
对城市桥梁尚未能通过移交接管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养护责任。
(六)城市桥梁移交可进行招标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养护,对重点城市桥梁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养护。
(七)由桥梁养护单位现场校核建设单位填写的《城市桥梁资料卡》(附录B)和《城市桥梁设备量年报表》(附录C),并接受齐全的技术档案资料。
四、监督管理
(一)各区城管局(建设局)积极协助市建设局对全市城市桥梁养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