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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桥梁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桥梁管理的通知
(珠建城〔2008〕28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城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桥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粤建建函[2007]470号)精神,为了保证我市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落实城市桥梁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现就加强我市城市桥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城市桥梁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各区对本辖区桥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一定要高度重视,落实经费、指定专人负责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查、检测和病害整治。

  (二)各区对本辖区桥梁要摸清家底、理清权属、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和落实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养护单位,做到每座桥有人管养。

  二、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

  (一)市市政管理处对各区现已养护的城市桥梁应抓好以下工作:

  1、每年完成一次常规检测,按照BCI体系对每座桥进行技术状况评估分级。

  2、制定桥梁的结构检测、特殊检测、荷载试验检测采用的测试技术与组织方案上报市建设局批准。

  3、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市建设局。

  4、根据省建设厅提供的软件系统,在省网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充实补充有关技术管理内容,建立全市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5、对城市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城市主干道和城市跨江大桥等重点城市桥梁建立桥梁健康监测和预警系统,有需要的可实施实时监控。

  (二)桥梁养护单位对现已养护的城市桥梁应抓好以下工作:

  1、于2008年3月底前,将每座桥梁养护责任人名单、联系电话送市市政管理处备案。备案以后,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送市市政管理处变更备案。

  2、根据每座桥梁的巡检周期进行日常巡检,认真填写《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日报表》(附录A)和《桥梁维修记录卡》(附录B表B-4),提出评价意见。巡检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行人安全,应及时采取相应维护措施,并立即上报区城管局(建设局)和市市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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