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将企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前,应将诚信行为认定书送达企业。企业认为本企业诚信行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企业可以在收到诚信行为认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估
第十四条 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按年度进行计分,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前时刻的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综合评估情况,基本分为100分,基本分加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记分减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后为年度诚信记录综合得分。年末记分清零,下一年度重新记分。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度诚信排行榜。以企业全年度诚信记录综合得分高低编制企业年度诚信排行榜,并分别评估企业的诚信资信等级。
第十六条 企业诚信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合格和不合格等五级,AAA级为最高等级。
第十七条 年度诚信记录综合得分95分以上且当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90分以上且当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85分以上且当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别评为该年度珠海市“AAA级工程造价咨询诚信企业”、“AA级工程造价咨询诚信企业”和“A级工程造价咨询诚信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诚信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当年无工作业绩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其主营资质不合格、全年度诚信记录综合得分75分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为该年度诚信不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为诚信合格企业。
第十八条 当年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入选AAA、AA或A级诚信企业:
(一)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 诚信记录使用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排行榜或企业诚信管理等级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在下一年度内不得在我市承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