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五)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七)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八)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九)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十)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十一)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行为应该经过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对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实行加分、扣分制,作为企业诚信评估的依据。具体的记分标准详见《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记分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招标办、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对在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由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在珠海建设信息网站上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