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珠海市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2、《珠海市建设局诚信行为认定书》
附件1:
珠海市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一、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良好行为记录加分标准
1、本市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或者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获得建设部优秀勘察设计金、银、铜奖分别加35、25、20分;获得广东省优秀勘察设计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8、15、10分;获得珠海市优秀勘察设计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
2、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或者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勘察设计业务,获得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珠海市建设局、区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属下各职能部门表扬的分别加10、6、3、1分。
3、勘察、设计单位在珠海所承接的项目未发现《珠海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的不良行为的,按照施工图审查备案统计的项目数量,每个项目加1分。
二、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
1、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详见附表;
2、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项目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引发一般、较大、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别追加扣分5、10、20分。
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 不良行为形式
| 勘察单位
| 设计单位
|
一、资质方面
|
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 3
| 3
|
2
|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未办理年度资质备案或单项备案手续在珠海市承接业务
| 1
| 1
|
3
| 在资质申报、升级,或办理备案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
| 1
| 1
|
二、承揽业务方面
|
4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1
| 1
|
5
| 因为违反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受到处罚
| 2
| 2
|
6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1
| 1
|
7
|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 1
| 1
|
三、质量安全方面
|
8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设计成果资料
| 2
| 1
|
9
| 无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 1
|
10
| 不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参加工程验收,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 1
| 1
|
11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0.5
| 0.5
|
12
| 勘察设计文件违反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 单体工程0.2~1万M2
| 0.2/条
| 0.2/条
|
单体工程1~2万M2
| 0.15/条
| 0.15/条
|
单体工程2万M2以上
| 0.1条
| 0.1/条
|
13
| 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以外的规范条文
| 0.01/条
| 0.01/条
|
14
| 勘察设计文件违反节能规定
| 0.01/条
| 0.01/条
|
15
| 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广东省、珠海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 0.01/条
| 0.0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