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获市级(含市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
(二)单位受到区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
(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 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单位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不良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未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应该经过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通报批评文件;
(四)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对单位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实行加分、扣分制,作为单位诚信评估的依据。具体的记分标准详见《珠海市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记录记分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记分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 珠海市招投标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节能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在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单位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