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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珠建技〔2008〕48号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珠海市本市的勘察、设计单位所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评估和使用等诚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珠海市招投标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节能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配合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单位是否诚实守信的记录,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记录。

  第五条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诚信行为信息记录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良好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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