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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三条 结算办法。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入院当日在该院医保办办理申报手续后,按规定缴纳一定预付金。出院时,医院与参保患者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异地就医的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1个月内持医保证、有效收据、出院证、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本人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向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或学校申请。经受理单位初审后,及时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后将费用支付到由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第三十六条 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享受特殊大病门诊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每年结算两次。于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和11月1日至30日持医保证、有效收据、检查报告单、药品清单、治疗清单、本人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向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或学校申请。经受理单位初审后,及时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后将费用支付到由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第三十七条 医疗费用结算终止时间。

  参保居民在当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大病医疗费,学生必须在每年的8月31日前结算,其他参保居民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算。跨年度不能出院的分段结算,当年分段结算的截止时间:学生为8月31日,其他参保居民为每年12月31日。

第七章 保险关系衔接

  第三十八条 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到月。

  第三十九条 职工与居民医保衔接。

  《暂行办法》所称的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相互转换衔接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镇职工失业后,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转换,原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同时保留其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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