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批准向市外转诊转院的,住院报销比例一律下调5%。
5.特殊大病门诊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报销比例为60%。
第二十四条 待遇期限。
(一)有效期限: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医疗待遇有效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已参保家庭出生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60日内办理了参保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超过60日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当月起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入户的城镇居民,从户籍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了参保缴费登记的,从次月起享受医疗待遇。超过30日内办理的,自缴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当月起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暂行办法》实施后,第二个统筹年度及其之后初次参保的城镇居民,医疗待遇从缴费后当月起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中断缴费:已参保城镇居民,从《暂行办法》实施后第二个缴费年度开始,中断缴费180天以内的,可以补缴本年度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补缴后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80天以上的,再参保时从缴费当月起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城镇居民在广安市内县(市、区)间迁移户籍、转移学籍(含升学、转学)的,在原参保地享受统筹年度内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转入地应按规定参加次年城镇居民医保,视同连续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后户籍、学籍转出广安市境内的,在原参保地享受统筹年度内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 签订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协议和《广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评定信用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