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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年满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的年龄确定,以缴费时当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十八条 医保证(卡)补发与更换。

  医疗保险证(卡)遗失与更换,需由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向原受理单位申请补发或更换。

  第十九条 《暂行办法》所称职工家属界定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第二十条 政府补助资金。

  政府补助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入城镇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市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不含扩权试点县(市),这部份政府补助由省财政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2011年及以后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额度、个人缴费额度,由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暂行办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状况,以及政府补助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待遇内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 待遇标准。

  (一)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度为30000元(含特殊大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二)起付标准: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50元;三级医疗机构550元。

  2.一个保险统筹年度内,在当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上住院(特殊门诊除外)的起付标准各档下降100元。

  3.特殊大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350元(统筹年度内只扣一次起付标准)。

  4.经批准向市外转诊转院的,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一律上浮300元。

  (三)报销比例: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5%。

  2.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在校、未就业的城镇居民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10%。

  3.对初次参保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未在校的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的,报销比例提高4%;连续缴费满10年的,报销比例再提高2%;连续缴费满15年的,报销比例再提高2%;连续缴费满20年及以上的,报销比例再提高2%。缴费年限以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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