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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受理的参保城镇居民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加盖印章,并交受理单位发放。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对象提供参保资料。

  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60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除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应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低保对象需提供《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2.重度残疾人需提供载明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3.“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需经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对其身份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

  4.“三无人员”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四类人员的身份界定一律以每年缴费时的身份为准,统筹年度内不变。同时具备享受政府补助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政府一种补助。

  第十五条 缴费标准。

  (一)学生缴费标准:

  2009学年度,每个学生个人缴费1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不缴费。

  (二)18周岁以下未在校且未就业的城镇居民缴费标准:

  2009年度个人缴费5元,2010年度个人缴费1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个人不缴费。

  (三)年满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

  2009年度个人缴费85元,2010年度个人缴费170元。

  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2009年度个人缴费45元,2010年度个人缴费90元。

  (四)“三无人员”缴费标准:

  2009年度、2010年度个人不缴费,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六条 人员变动。

  参保居民发生人员变动(包括户口迁出人员、学籍转出、死亡等)后,应在变动之日起30天内到受理单位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其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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