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受理的参保城镇居民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加盖印章,并交受理单位发放。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对象提供参保资料。
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60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除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应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低保对象需提供《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2.重度残疾人需提供载明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3.“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需经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对其身份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
4.“三无人员”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四类人员的身份界定一律以每年缴费时的身份为准,统筹年度内不变。同时具备享受政府补助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政府一种补助。
第十五条 缴费标准。
(一)学生缴费标准:
2009学年度,每个学生个人缴费1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不缴费。
(二)18周岁以下未在校且未就业的城镇居民缴费标准:
2009年度个人缴费5元,2010年度个人缴费1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个人不缴费。
(三)年满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
2009年度个人缴费85元,2010年度个人缴费170元。
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2009年度个人缴费45元,2010年度个人缴费90元。
(四)“三无人员”缴费标准:
2009年度、2010年度个人不缴费,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六条 人员变动。
参保居民发生人员变动(包括户口迁出人员、学籍转出、死亡等)后,应在变动之日起30天内到受理单位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其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