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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各方关系,调解有关争议,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城镇居民违反政策规定行为;

  (五)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核定和征缴及支付管理;

  (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就医费用结算,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的医保业务和资料复核工作;

  (三)负责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基金运营分析评估,按时上报各种财务、统计报表;

  (四)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审查和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检查监督,稽查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参保城镇居民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参保组织及政策宣传;

  (二)负责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及缴费核定,按照规定对特殊困难对象参保缴费进行审核,录入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填发缴费收据和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证卡等工作;

  (三)做好特殊参保对象的公示工作;

  (四)整理参保缴费相关资料,统计、上报居民参保缴费情况;

  (五)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的住院及特殊大病门诊费用报销等工作;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七)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预算,确保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基金专户;

  (二)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经费以及每年的运行工作经费。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网络建设等列入专项费用。

  第九条 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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