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09〕3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小学、中学、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特殊学校等教育机构有学籍的学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
(三)年满18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
(四)18周岁以下未在校、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含婴幼儿)。
第二条 凡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同一户口簿内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外,都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农村户籍的学生,可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医疗保障方式中任意选取其中一种参加。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规定和制度;
(二)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标准、医疗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
(三)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