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相互串通虚报上岗骗取补贴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追回已支付的岗位补贴,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将情况记入该失业人员登记管理系统;
4.用人单位强制员工承担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支付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向其拨付招用奖励及补贴,并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超过规定备案时间3个月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受理备案。
(四)用人单位备案后超过规定申领补贴时间6个月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受理申领资料,不予支付其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
(五)因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以下(含3个月)未交社会保险的,须重新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后方能继续申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停交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予支付。
(六)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查,下列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员工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补贴:
1.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业务转到另一新单位,员工随业务同时划转入新单位上岗,并提供业务转移协议及人员转移证明的;
2.员工在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并提供集团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的;
3.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变更证明的。
(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领奖励补贴的用人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用人单位领取奖励补贴每满12个月后,继续申请的,应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本、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以及有效的劳动合同文本。
八、不予支付补贴及招用奖励的岗位和对象
(一)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二)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三)工作(岗位)地点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四)其他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五)个体工商户、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中层以上管理者。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