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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17.户籍制度创新管理研究。按照《纲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探索统筹人口规划、人口政策及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方面的先行先试,创新户籍迁入政策,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个人申报入户政策。完善外籍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将外来人口纳入本地社会管理,为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和户籍制度改革探索新路径。(市发展改革局牵头)

  18.深圳市争创国家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课题研究。按照《纲要》提出的争创国家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的要求,重点研究引进1-2所港澳和国外名牌高校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推进高等学校治理模式改革等方面内容,提出我市推动高等教育发展上水平的基本思路和建议。(市教育局牵头)

  19.扩大特区立法权法律适用范围,破解“一市两法”问题研究。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2000年开始施行的立法法,继续保留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同时还授予经济特区所在市以较大市立法权。随着深圳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区内、外地方性法规的不一致,造成“一市两法”现状,给整个城市发展带来诸多障碍。为此,研究提出扩大特区立法权法律适用范围的具体步骤和实施策略,有效解决特区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办牵头)

  三、建立贯彻落实《纲要》的长效实施机制

  (一)鼓励先行先试,充分调动改革创新积极性。认真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完善促进改革创新工作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监督检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改革创新工作的投入,调动全市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创新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市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研究梳理《纲要》中需要国家和省支持的事项,认真做好与国家和省各项规划的衔接,主动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和省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得到国家和省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在编制或修编专项规划过程中,要深化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的规划衔接协调和互动合作,做好与周边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沟通衔接,探索先行启动编制深港重点专项规划,为粤港澳共同制定专项规划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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