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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由市金融办、深圳保监局、市公安局消防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本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总体情况上报市政府、上级公安部门和中国保监会,为下一步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推广积累经验。

  六、工作措施

  (一)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深圳保监局要制定对符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保障范围单位的监管方案,并组织施行。市公安消防部门在对符合试点保障范围单位进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时,对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应当要求该单位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市公安消防部门对符合试点保障范围单位申请消防许可的,应当要求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防火监督检查的内容,主动开展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教育,通过积极引导单位参加,提高企业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对拒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单位,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保险公司应统一制作公示牌。已经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单位应将公示牌悬挂在经营场所,告知公众。

  (四)保险公司在承保前要详细了解和评估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安全状况(如行业特点、建筑物结构形式、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对被保险场所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在承保后应定期对被保险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通报市公安消防部门。通过浮动费率,鼓励投保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对保险公司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投保人主动整改消除的,市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保险公司要加大防灾防损的投入,积极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推进火灾风险防范,积极为被保险场所提供优质、方便和快捷的保险服务。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市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处理工作,及时理赔,帮助出险单位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市金融办和深圳保监局要协调保险行业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普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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