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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歌舞厅、影剧院、卡拉OK、俱乐部、游乐厅、酒吧、茶馆、网吧、桑拿浴室、水疗室、保龄球馆、桌球室、健身会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承保模式。

  试点阶段,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采取自由竞争模式,参与试点工作的各保险公司按照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过的条款、费率和服务流程自行开展业务。

  被保险场所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及风险程度,选择不同保险金额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对第三方人身损害的基本保险赔偿责任限额,每人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含死亡、伤残和医疗救助),投保人数根据场所性质和建筑面积核定。

  参与试行工作的保险公司为在深营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具体名单由深圳保监局确定,并在深圳保监局网站公布。

  (三)条款费率。

  试点阶段,各试点保险公司应使用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过的条款、费率。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行以单位基本类型、守法状况、理赔情况为基础的浮动费率制度。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对被保险场所的检查情况和被保险场所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厘定被保险人次年保费费率的依据之一。

  五、工作进度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时限为6个月,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15日)。

  主要任务是明确试点推进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开展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

  (二)初始推进阶段(2009年5月16日-2009年6月30日)。

  期间,市金融办、深圳保监局、市公安局消防局之间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措施;市金融办、深圳保监局和市公安局消防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媒体上联合发布公告。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7月1日-2009年10月15日)。

  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配合,以本方案明确的试点保障范围为重点,积极督促、引导试点范围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试点保障范围内全覆盖,并在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试行推广。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6日-200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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