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珠建建〔2008〕104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向我局建管科反映。

  联系人: 毛建华 电话:2251402

  附件:《珠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珠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住宅工程符合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工程质量的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住宅工程每一户户内涉及的主要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所进行的专项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 涉及户内各项工程的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省市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成立分户验收组,分户验收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派员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八条 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参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表一)制定验收方案;并在分户验收前3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分户验收方案。

  第九条 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配备必要的实测实量仪器和工具,施工单位应预先做好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水,室内墙地面暗敷水电管线的走向及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的标识等工作。

  第十条 分户验收以实测实量、外观检查等方式,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建筑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㈡ 门窗安装质量;

  ㈢ 建筑外门窗节能措施与设计的符合性情况;

  ㈣ 阳台、露台、厨房、厕浴间、窗台的防水工程质量;

  ㈤ 栏杆、护栏及安全玻璃的安装质量;

  ㈥ 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㈦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 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所涵盖的全部内容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书面申请;

  ㈡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检查内容逐户进行检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