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政〔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信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立体绿化、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六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中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城市绿化推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办法,主动完成各自承担的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