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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委托组织评审的相关机构对各地上报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形成初步意见,由省科技厅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无异议的,上述组织部门联合颁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编入《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优先列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一条 《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 广东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各部门、各地市政府要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计划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其企业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推荐申报国家级资格中给予优先。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凡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复核一次。对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科技厅申述,省科技厅根据情况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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