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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程序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位及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申请单位的条件:

  ⒈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⒉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⒈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⒉产品必须在广东省境内生产;
  ⒊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或许可取得的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⒋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⒌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⒍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⒎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⒏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所需材料:

  ㈠ 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㈡ 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㈢ 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㈣ 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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