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科高字〔2008〕45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委)、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各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委)、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的要求,我省将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知识产权局
省质监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的精神,建立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参照《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际原创、产品性能国际先进、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省内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已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并能够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广东产业发展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