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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所有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鄂州招标投标网(www.ezztb.gov.cn)和鄂州政府门户网站(www.ezhou.gov.cn)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项目,还应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同步公告。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分包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鄂州招标投标网(www.ezztb.gov.cn)发布。
  合同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将合同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规范操作。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串通投标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拒绝后续工程投标、不准继续在本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九条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操作。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
  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非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鄂州招标投标网(www.ezztb.gov.cn)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截标前10日停止质疑,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
  第十条 政府投融资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名录的企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从名录中清除,并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择优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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