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七条 中心每年年底应向省科技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心基本情况;

  (二)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对照分析;

  (三)中心发展规划及本年度执行情况;

  (四)中心存在问题及拟解决方案;

  (五)中心今后发展思路及打算;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分情况办理相关手续:仅变更名称、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发生以下变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按第十条进行论证后,报省科技厅审核。

  (一)中心需要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重组的;

  (二)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

  (三)中心不再依托原单位的;

  (四)其它发生实质性情况变更的。

  第十九条 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核算。

  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为主,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可根据中心建设的需要予以适当补助。省科技厅根据中心运行情况,以奖代补,择优支持。鼓励实行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奖励补助的建设经费用于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

  中心建设补助经费应严格按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运行两年以上的中心定期进行评估,运行时间不到两年的中心可自愿参加评估。评估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