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 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
(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
(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托单位指组建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