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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5.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贡献 (20分)

( )E01

3年内纵向课题的总经费

1、 总经费≥500万元 5分  2、300万元≤总经费<500万元 4分   3、100万元≤总经费<300万元  3分 

4、50万元≤总经费

( )E02

3年内横向课题的总经费

1、 总经费≥500万元 5分    2、300万元≤总经费<500万元 4分   3、100万元≤总经费<300万元  3分 

4、50万元≤总经费

( )E03

3年内开放合作课题数量(包括对外开放本实验室课题及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到实验室来做项目)

1、15个及以上 4分          2、10-14个  3.5分      3、6-9个  3分

4、3-5个    2分          5、1-2个   1分       6、0个   0分

( )E04

3年内重点实验室技术转化或转让后产生的利税,或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1、 利税(效益)≥500万元      6分   2、300万元≤利税(效益)<500万元 5分  

3、100万元≤利税(效益)<300万元  4分   4、50万元≤利税(效益)<100万元  3分  

5、30万元≤利税(效益)


  6.提供公共服务 (15分)

( )F01

3年内与企业合作、为企业等解决技术难题与关键技术的课题数(横向课题)

1、15个及以上  6分     2、10-14个  5分     3、6-9个  4分

4、3-5个    3分      5、1-2个   2分     6、0个   0分

( )F02

3年来是否吸引相关企业到实验室设立研发机构并有实质性投入

1、投入500万元及以上 3分     2、投入100-500万间 2分

3、投入100万以下 1分      4. 没有 0分 

( )F03

3年来重点实验室是否有到相关企业设立试验基地并有实质性合作

1、合作金额500万元及以上 3分   2、合作金额100-500万元之间 2分

3、合作金额100万元以下 1分   4、没有 0分

( )F04

3年来重点实验室参加与企业对接或为三农提供科技服务的重大活动次数

1、6次以上 3分   2、3-5次 2分    3、1-2次 1分   4、0次  0分


第二部分 附加指标 (20分)


  本部分可在常规指标基础上进行额外加分,但多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20分。
  1.重大标志性的创新成果
  (1)本实验室如作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或本领域公认国际权威期刊(top 10)发表有重要影响的论文,加5-10分(在《Nature》、《Science》上以第一、第二或通讯作者发表,加10分,其他国际权威期刊发表加5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2)本实验室如作为主要承担单位(排名第一或第二)获得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科技奖励,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科技奖励,可以酌情加5-10分;
  (3)作为牵头单位主持国际或国家标准制定,评估期(3年)内3个及以上加10分,2个加6分,1个加2分;主持制定行业标准3个及以上加6分,2个加4分,1个加2分。参与标准制定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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