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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第二十二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必须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五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每年底向省科技厅递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到期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省科技厅确认后正式挂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依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浙科发条〔2007〕144号)每三年对已建成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其工作业绩和后续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部共建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1: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

名  称

 

学科分类

 

承担单位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邮 编

 

建设的必要性:

 

主要研究方向和技术经济指标:

 

建设内容、规模、进度:

 

投资预算总额(万元)

 

其中

财政拨款

 

 

自筹

 

 

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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