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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由盟发改委牵头,盟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盟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联席会议工作制,要加强沟通协作,统筹配置资源,协商解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就重大事项向盟委、行署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措施,工作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视具体情况和紧急程度由工作组成员临时提出召开联席会议要求。
  二、及时转发计划,确保足额配套
  (一)加快计划转发和下达进度。盟发改委在接到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后,自收文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完毕投资计划的转发下达工作,转发计划同时抄送盟财政局;对中央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要会同盟财政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自治区计划下达后7日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并下达分解计划。此外,要备齐中央对地方配套资金提出要求的有关文件、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与转发计划一同送达盟财政局。
  各旗发改局、开发区、示范区和相关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转发的投资计划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并下达投资计划。
  (二)统筹安排地方配套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103)要求,制定新增中央投资我盟安排配套资金的原则、比例和额度,盟财政局接到盟发改委送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在4个工作日内下达相关预算,国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调拨。各旗、开发区、示范区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所承诺的配套投资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单位要集中财力全力搞好配套,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银行要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快审贷,改进服务,努力保障项目建设需要。
  三、加强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
  (一)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各旗、开发区、示范区、盟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拉动内需的项目,由各旗区及盟行业主管部门筛选后申报到盟发改委、财政局,由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择优选择安排项目。要正确处理好提高效率和严格管理的关系,项目实施要认真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防新增投资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严防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和楼堂馆所项目;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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