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落实的通知
(新民发〔2008〕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确保全区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及时纠正城市设标工作中出现的程序不规范、标准不高和标牌质量以次充好等问题,我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97号)精神,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07〕49号)和《关于规范我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08〕38号),对标志设置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大多数单位都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严格按照“四统一”要求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但目前仍有少数单位领导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贯彻不力,擅自进行地名标志招投标,出现了标牌质量以次充好,文字书写、内容、颜色和尺寸不规范等问题,甚至还有个别单位至今没有展开此项工作,严重影响了全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进程。为进一步落实我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是关系我区城镇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我区城镇形象,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公共服务工程,也是服务自治区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作风,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领会新民发〔2007〕49号和新民发〔2008〕38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责任,加大贯彻力度,确保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顺利开展和有序进行。
二、采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关心,确保财政支持,加大投入,切实解决经费匮乏问题。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设标工作,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确保此项工作不挂空档。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工作质量和进展情况进行调查摸排和督查督办,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三、加强督查,切实解决问题。各地要对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凡未按要求上报《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的一律暂停设置工作,待方案补报审核后方可实施;凡已设置的标志要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地名标志质量;凡没按要求在民政厅下属“新疆企兴福利商贸中心标牌厂”生产、安装标志设置的,必须尽快整改。我厅近期将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标志设置工作进行检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