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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复查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复查的紧急通知
(闽经贸明电〔2007〕111号)


各市、县(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商务局):
  今年8月份以来,我省全面开展了猪肉质量安全和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全面开展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检查和整改,加大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的工作力度,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据我委对各地牲畜定点屠宰厂(场)(下称屠宰厂(场))的督查情况看,仍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部分屠宰厂(场)牌证和台账不完整,相关制度不健全,整改还未到位。根据国家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和商务部有关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工作,我委决定各地立即对辖区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屠宰场软硬件建设的复查
  各市、县、区经贸部门要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自查验收工作,加大对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屠宰厂(场)相关制度建设和证章标志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查。12月8日前,各市、县(区)经贸部门要派出专人到本辖区屠宰厂(场)进行专门指导,按照本通知检查内容和附件要求,逐一对照核查,督促其建立完善进场验收、销售台账、肉品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并实行上墙公示;督促其做好每批牲畜进场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的台账记录,做到逐日登记,按月装订,分年度保管,以便备查;督促其按规定悬挂屠宰厂(场)标志牌、批文和“两证一照”;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肉品品质检验的合格证、章;督促其完善基本的屠宰硬件设施特别是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督促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驻厂(场)监督员健全动物进场检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药残抽检工作,并记好检疫和抽检台账。对不符合规定的,市、县(区)经贸部门应逐条列出,正式行文通知屠宰厂(场)逐项限期整改。通过督促检查,建立完善屠宰厂(场)证章管理、台账管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屠宰厂(场)建设。各市、县(区)区经贸部门此次派员督促检查屠宰厂(场)的情况应由检查人员签字逐条记录在案。我委在此次猪肉质量安全和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验收时要检查该记录及通知屠宰厂(场)整改的文件档案,并检查屠宰厂(场)实际整改到位情况,对不到位的要给予扣分,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屠宰厂(场)标志及证照管理,公示有关证照。屠宰厂(场)要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屠宰厂(场)门口显著位置。个别屠宰厂(场)政府批准设立批文和标志牌丢失的要及时补齐,尚未得到政府正式批文的要抓紧补办审批手续。政府 批文、食品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按规定必须悬挂在屠宰厂(场)办公场所墙上显著位置,证照到期要及时进行年检更换。
  (二)加强牲畜进场管理,建立进场交接登记台账。各屠宰厂(场)都要认真执行牲畜进场验收制度,牲畜进入屠宰厂(场)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并经驻场动物检疫员检疫认可,屠宰厂(场)管理人员凭驻厂(场)动物检疫员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接收进入待宰间,并进行接收登记,建立屠宰厂(场)进场交接登记台账(见附件1),屠宰厂(场)的仓管员不得接收未经驻厂(场)动物检疫员签字认可的牲畜进场。
  (三)严格待宰管理和检疫检验工作,建立待宰和肉品检验台账。牲畜屠宰厂(场)要严格实行凭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出厂上市制度。屠宰过程,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驻厂(场)检疫员按规定开展宰前、宰后检疫和“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的抽检,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具有当天日期的检疫验讫章,开具当天的检疫合格证,并将检疫情况和抽查报告建立台账。同时,屠宰厂(场)要建立严格的待宰管理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工作同步开展屠宰厂(场)自己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对有害腺体、屠宰加工质量、注水肉等进行认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开具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将检验情况登记建立屠宰厂(场)待宰及品质检验台账(见附件2)。对检验人员配备不足和尚未配备的屠宰厂(场)要抓紧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尚未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要督促其抓紧开展检验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屠宰厂(场)要依法取消其屠宰资格。
  (四)抓好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对经检疫和检验发现的病害死牲畜及不合格肉品要按照国标《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登记建立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台账(见附件3),妥善保管备查。
  (五)加强肉品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公示有关管理制度。各屠宰厂(场)要建立进场验收、屠宰台账、肉品质量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等相应的肉品质量管理制度(见附件4、5、6、7)并在厂(场)内显著位置上墙公示,做到进场有验收,宰杀有检疫检验,出场凭两证两章,证章相符,帐实相符。发现不合格肉品及时召回,追溯源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六)完善必要的屠宰生产条件。市、县城区屠宰厂(场)都要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一''级标准(设区市城区二''级以上)进行达标改造或新建、迁建,具备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配有麻电器、悬挂输送机、猪体清理装置、浸烫池、脱毛机、劈半工具和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环保污水处理设施。牲畜屠宰量较大并有条件的乡、镇屠宰厂(场)也可按一''级标准进行改造;其他乡镇定点屠宰场要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具备肉品“三不落地”的设施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场地平整、环境整洁。
  三、规范屠宰厂(场)的管理制度和台账格式
  我委委托省肉类协会设计了屠宰厂(场)4项管理制度和3种登记记录台账的样本(详见附件1-7),供各地参考借鉴。

  附件:1.牲畜进场交接登记表
  2.牲畜待宰及肉品品质检验登记表
  3.不合格牲畜及肉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牲畜进场验收制度
  5.屠宰台账管理制度
  6.肉品质量追溯制度
  7.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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