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和利益导向机制。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继续坚持和完善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由区县人民[FS:PAGE]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制度。建立并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技术服务制度。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要认真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衔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群众,可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待遇。在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经济收益时,要充分体现对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优惠。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金,在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扶助。在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待和照顾。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要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优先予以帮助。推动“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和“生育关怀行动”等社会公益活动,使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强化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公共服务,将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和城市社区。在农村,不断提高“三为主”工作水平,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不达标不得评为生态文明村。在城市,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工作机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纳入和谐社区建设,作为城乡基层综合性评先的基本条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人户分离和管理“盲区”问题,探索建立“社区负责、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封闭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坚持实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积极总结基层成功经验,引导基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深化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流媒体要制定规划,做好经常性宣传,每年集中策划、组织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级党委要把人口理论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党校和行政学院(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或举办专题讲座,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加强镇(乡)婚育学校、村级活动室建设和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多种形式的人口文化活动,增强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意识,体现对高水平生殖健康、生活质量和生命价值的追求,促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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