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8年2月2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指导思想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全国前列。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人口总量和结构都面临着显著和深刻的变化,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今后一个时期,人口惯性增长的势头依然强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依然艰巨;人口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仍需发展;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流动迁移人口不断增加。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相互交织,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环境的承载和城市的管理带来压力。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天津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放松。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的部署,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放在首位,全面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任务。
二、千方百计做好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到2010年全市常住总人口要控制在1200万人以内,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要分别控制在10‰和2.5‰左右。因此,必须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形成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的舆论氛围,教育、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做到计划生育。
(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生育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审查制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宜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法院、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违法生育人员调查取证、收入核定和依法执行等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诚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