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人口计生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人口计生委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三十条 市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