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于印发的文件,市人口计生委承办处室应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是否“主动公开”,并由委分管领导核签。经承办处室校对无误后,由委办公室将文件电子版提供给市人口情报中心。
对于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委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本处室、本单位将该信息电子版提供给市人口情报中心。
市人口情报中心应根据《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草案)》,按照信息公开的统一格式,在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门户网的相应栏目中及时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市人口计生委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是市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二十三条 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经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批转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提供信息内容。
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交由委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