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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市人口计生委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密工作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市人口计生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口计生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和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经委分管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由承办处室和单位报委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市人口计生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人口计生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委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口计生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门户网发布(网址为www.tjrkjs.gov.cn),同时可以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第十八条 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应提出书面理由,经委分管领导核签后,报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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