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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专家评审论证。对于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及基本配置条件的配置申请,市卫生局组织“全国大型医用设备评审委员会天津分会”专家进行集中配置评审论证。
  专家评审论证程序:
  a.申请配置设备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综合论证发言;
  b.拟配置设备管理部门或使用科室进行选型论证说明;
  c.大型医用设备评审委员对论证报告进行提问;
  d.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综合讨论,提出评审意见,表决后签名。
  集中论证评审时,评审专家可根据需要对申请配置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集中论证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凡与申请配置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4.综合审批。市卫生局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综合专家评审意见,于收到专家组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配置的批复(对于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呈报卫生部)。因特殊原因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按有关行政许可程序进行。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结果由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公布。
  准予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完成配置的,原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如若需要继续配置同类设备的,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5.核发配置许可证。批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后,持合同复印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换发配置许可证程序。
  医疗机构更新大型医用设备应当按照配置同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提出更新申请。
  更新申请批准后,申请设备更新的医疗机构在签订新设备购置合同后,应当持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4)及原设备的配置许可证原件,统一送交至市卫生局,换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书到期需要更换时,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原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4)及原设备的配置许可证原件,换发新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配置、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封停设备等处理。在未做出处理决定前,停止该医疗机构一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审批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基本医用设备配置实行集中论证管理。
  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属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医院基本医疗设备配置管理集中论证专家委员会。
  各区、县所属医疗机构配置基本医疗设备要经过本区、县基本医疗设备配置管理集中论证专家委员会的集中论证。
  市属医疗机构配置基本医疗设备要经过本单位基本医疗设备配置管理集中论证专家委员会的集中论证。
  医院基本医疗设备配置管理集中论证规则与程序由各区县卫生局或各有关医疗单位自行制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医院基本医疗设备配置集中论证结果要及时整理,建档备查。
  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用设备使用实行集中监测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相关医用设备使用状况的技术检测和综合评价工作。相关检测及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报废管理实行集中技术评估,个别资产处理。
  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报废管理按照机构资产管理关系由各自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市卫生局所属医疗机构医疗设备报废由设备所属医疗机构经本单位基本医疗设备专家委员会论证同意后,提出报废申请,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设备报废技术评估。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下发报废审核意见。
  申请设备报废的医疗机构根据市卫生局设备报废技术审核意见,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大型医用设备购置论证表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
  5.医疗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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