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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卫药〔2008〕26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卫生局药械处联系。
  联系电话:23337720。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
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明确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程序,确保医疗设备使用安全、高效,促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施治,依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设备分为大型医用设备和基本医疗设备。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
  1.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3.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
  4.质子治疗系统;
  5.其他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5.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除上述大型医用设备以外的其他医疗设备均为基本医疗设备。基本医疗设备配置要经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设备配置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通过后配置。
  第三条 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分为配置管理、购置管理、使用监管和更新、报废管理四个基本环节。
  第四条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由卫生部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审核;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由市卫生局负责。
  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局直属及二级以上其他医疗机构成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集中管理专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基本医疗设备配置和使用的集中论证和评估。
  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的购置和报废管理按照医疗机构资产管理关系分别由相关管理机关和机构负责。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检测及更新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全市统一规划管理。天津市卫生局负责编制全市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并报经卫生部批准后公布实施。
  天津市医疗机构各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数量由卫生部统一审核确定。
  第六条 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含更新-下同)审批程序。
  1.医疗机构提出配置申请:拟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直接(市属医疗机构)或由所在区县卫生局(区县所属医疗机构)以正式文件向市卫生局提出配置申请,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文件;
  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1);
  ③本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④大型医用设备购置论证表(附件3);
  ⑤本单位拟配置设备选型论证意见及有关设备技术参数说明材料;
  ⑥提出申请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配置设备相关的诊疗科目登记文件;
  ⑧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资质证明等)。
  上述材料由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卫生行政许可窗口(现址:天津市河东区顺驰桥下)统一受理。
  2.材料审查。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对于明显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及基本配置条件的配置申请,由市卫生局直接做出不予配置或暂缓配置决定,并下文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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