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百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百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精神,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实施,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
(四)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亲民惠民政策,各部门要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密切配合。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指导和发展计划,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核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