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对于上述计划投资的申请和拨付办法,按资金来源情况分别为:项目前期代建单位和项目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项目前期工作不需监理单位审核):
(一)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经项目使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项目实施阶段代建单位;
(二)属于政府承诺还款付息补贴的项目资金,经项目使用单位签署审核并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同意后,向项目贷款主体申请,由项目贷款主体审核并拨付资金;
(三)属于项目使用单位自筹的资金,直接向项目使用单位申请,由项目使用单位审核拨款。
第三十三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代建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余下的10%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
代建项目管理费按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所占比例,并在代建合同中确定。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分摊并单独核拨。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工程建设款项中提取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稽查、评审、审计和监察,确保项目建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目预算的,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给予代建单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