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将审核批复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八)办理项目竣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

第三章 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协助代建单位做好项目政府采购的申报手续;参与项目设计、概算和预算审查及施工、监理、拆迁、招标的监督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自筹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以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国有资产登记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凭证、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使用单位职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